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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無人交接造成公司損失

離職無人交接造成公司損失


詹OO 發問於 2022-12-29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要離職卻遭到老闆警告要告我造成公司損失,因為公司人數少,離職後無人可接替我的工作,會造成目前在談的案子可能失去客戶的信任,我按勞基法規定30天離職預告期,這樣公司無人跟我交接,我會觸法嗎?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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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令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亦應遵守一定之預告期間。目的即在保障雇主之權益,給予雇主招募新員工及業務交接之準備時間,倘勞工遵守上開預告期間依法離職,即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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