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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姐的哭哭


KOOOOOOOOO 發問於 2022-11-13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我是一名櫃姐在公司服務7年~由於百貨專櫃要改裝(專櫃位置和百貨簽約的合約已到)~我原本在台中遠百上班~現在公司要調動去台中新光三越上班(同樣品牌)~請問律師大大????‍♀️????‍♀️????‍♀️我可以拒絕嗎?可以拿到公司的遣散費嗎?因為公司好像沒有要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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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公司職務調動後,是否有理由容有疑問,例如:薪資較先前低,可以主張公司勞動條件做不利益變更,該職務調動行為違法,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建議可以考慮先透過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視有無協商空間,或直接找專業律師諮詢依照您的詳細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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