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年10月底在Line 軟體上與賣家進行交易,交易商品是蛋白質增高粉。
我收到包裹是是從境外來的,產地是在中國。
1.我在七天鑑賞期內要求退貨,賣家不肯,賣家聲稱商品是訂製的不適用消保法,不讓我退貨,甚至還要提告,請問這是否會存在不合理的行為?
2.商品的上的製造日期是今年5月6日,明顯與我和賣家交易的時間不吻合,想請問我是否可以依照商品標示不實退貨?
感恩各位律師協助
A:
您好:
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對方雖主張其為客製化商品,得排除消保法之解除權,惟根據您內文所述,此商品於您下定前即已製造,並非根據您的需求而訂製,不屬於客製化給付,您仍得向賣家消保法之解除權,賣家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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