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是在臉書二手網購買電器產品
購買前有詢問狀況,對方說明是沒問題的
結果收到商品,是無法使用的,請問這樣可以用什麼法律跟他說
A:
您好,您的情形屬於通訊交易,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釋,倘若賣家並非偶一為之的網路拍賣,亦非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在網路拍賣出售,則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您的問題可區分下列情形:
1.如賣家符合上開函釋要件而屬於企業經營者:
原則上可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在7日猶豫期間內,得不附理由,無條件退貨。
2.如賣家不符合上開函釋要件而不屬於企業經營者:
如您事前有向賣家確認商品狀況,屬於可正常使用的情形,收受商品後卻無法使用,則可依照民法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者依照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解除契約。
建議您先跟對方溝通,如溝通未果,若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建議您可向消基會申訴;若賣家不屬於企業經營者,那麼可向賣家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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