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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實際工作與面試不符能否要求資遣

實際工作與面試不符能否要求資遣


許OO 發問於 2022-09-05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最近剛報到一間公司,
進來後才發現實際工作內容和面試時不一樣,
主管也不是當初面試那位,僅有名義上所屬單位與報到通知相同,
若知道實際如此我根本不會報到,為此還放棄了其他邀約,
因此想請問是否能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解除契約,要求資遣呢?
謝謝。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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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到職後才發現工作內容與當初面試時雇主所告知的有所不同,根據勞基法第14條,若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並得依第17條項雇主主張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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