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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下述事項是否為租約可終止的事由?

下述事項是否為租約可終止的事由?


林OO 發問於 2007-01-14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何謂租約可終止的事由?
以下幾點算嗎?
1、非本來的委託經營者。
2、當初約定金額為3萬,但只有收到27000元的票。
3、同意書簽定時,不是我本人簽名蓋章的。
4、同意書內容並沒有詳細說何情況下可終止,如果乙方公司倒閉或更名重新經營算嗎?
ps:同意書上內容只有寫我***同意(地址)讓乙方公司使用。


以上問題懇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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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般來說,終止可分為雙方同意終止,及違約的一方,他方可以終止。是否構成違約,當然要看契約內容怎麼寫,請您自己先把契約內容看清楚。如果你自己都找不到條款了,那大概就表示沒有違約,只能看對方要不要終止。
不過,通常來說,租約存在就要付租金,沒有付租金通常都是可以終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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