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所詢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
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二、首應檢視所謂販賣商品授權書是否有約定授權使用照片,如未約定,則應判斷該照片之內容是
否有最低之創意性,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
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即
有賦予著作權保護之可能。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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