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本身有輕微癲癇(睡覺發作那種,持續吃藥控制10年定期回診追蹤,醫院都有紀錄今年28歲),在這份工作擔任售服技術人員,於2019/4到職.如今任職3年又4個月.因為一開始面試官並未提到我是否身體健康的部分,所以我就沒有多說.怕會影響錄取率….公司未知名半導體外包商(股份有限公司).平日1-5白天上班8小時看工作量配合加班,然後要輪on call值班(大約一個月半輪一次,機台有問題隨call隨到,不管凌晨或半夜),到了去年2021年上半年度,我發現我癲癇有改變發作型態..會突然無意識失神放空,於是短時間放生兩次車禍…也休養兩個月(我有跟醫生反映此問題,醫生給我的回答是 睡眠不足以及精神壓力造成發作型態改變,要盡量減少值班!,我也有請醫生開診斷證明書),我拿給主管討論能不能讓我固定上白天班就好,請他別排我值班,結果主管給我的回覆是 如果沒辦法配合值班那只能遣散..(因為當初面試這份工作就有提到要值班,既然沒辦法值班就代表不適任!)…我因為要經濟壓力只好繼續配合…我想問公司可以用這樣理由資遣我嗎?
我癲癇本來控制很好,因為工作因素造成惡化這樣算職災嗎?
A:
您好,針對您詢問公司能否資遣及是否為職災等問題,回答如下:
(一)公司應不得直接將您解雇
1.勞基法上合法資遣的理由
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了雇主得以解僱勞工的事由,從您的情況來看,較相關的應該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現行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該款時,會同時從主客觀面向出發,客觀上指的是依照勞工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此份工作,主觀上則指的是勞工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另外,就算勞工有不能勝任的情形而無法達到雇主經營目的之情況,雇主也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必須在用盡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例如:輔導、教育訓練、調職等)仍無法改善後,才可以將勞工解僱。
2.雇主應不得逕行解僱您
以您的情況來看,雖然當初面試時有提到這份工作需值班,但您仍可以上白天班,對於雇主的經營目的應不至於有太大影響,退一步來說,就算真的因為您不能值班而影響到雇主的經濟利益,雇主也應該先採取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例如將您調職等,而不是直接解僱您。
(二)若係因工作關係導致癲癇加重,就屬於職業災害
1.職業災害的認定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又依同法的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2)另外,實務上也會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來認定職業災害,依該準則第19條規定,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2.癲癇若係因工作關係而惡化也屬於職業災害的一種
依您的情況來看,雖癲癇是您原本就有的疾病,但若您可以證明因為工作關係而惡化的話,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9條規定,是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一種,但您必須證明您的病情惡化與工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這部分可能需要尋求專業醫療機構加以判斷,並請他們開立評估報告。
(三)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之後有相關的勞資糾紛,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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