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平常上下班不會把制服帶回家,診所有洗衣機洗。
離職當天把制服丟在洗衣籃離開並無帶回。
離職後的一個禮拜,診所才傳訊息給我
說制服少一件需要賠償。
不好意思想詢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確定制服並無帶回、一個禮拜後才說不見,是否可懷疑是診所弄不見的、這樣賠償是合理嗎?
( 當下拿到制服並沒有簽名什麼之類的,錯就是當初離職沒有好好的交接⋯⋯)
A:
您好:
首先,有關離職交接,實務上多認為屬於勞工依照勞動契約應負之附隨義務,故倘若您與雇主的契約並未對制服為特別約定,原則上勞工於離職時應將制服予以返還。
依您來信所述,「離職當天把制服丟在洗衣籃離開並無帶回」及「離職後的一個禮拜,診所才傳訊息給我」,也就是,勞工與雇主就制服歸還與否產生認知上的落差。這要看雇主是否有規定離職的交接程序為何?
1.倘雇主有規定交接程序、列出交接清單,則勞工離職時未返還制服,即屬於未完成相關交接程序,為勞工附隨義務之違反,勞工會面臨到損害賠償的問題;
2.若雇主未規定離職交接程序,勞工依然負有返還制服之附隨義務,勞工雖可以爭執已返還制服,這就要看雇主是否願意接受勞工之說法,倘勞雇雙方就此爭執不下,雇主或有可能提起民事訴訟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而進入到法院後,重點就會落在雙方於事實跟舉證責任上可以證明多少,由法院依自由心證為斷。
無論如何,請您注意,若勞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致雇主受有損失,雇主應向勞工本人直接求償或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否則雇主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會被裁罰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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