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才藝教室,請問我們手作出卡通作品之後,在現場展示,小朋友有喜歡再讓小朋友模仿做一個,我們不銷售我們的作品,收課程的費用,請問這樣有侵權嗎?跟著作權的重製有關嗎?
A:
先手作出卡通作品的部分:
依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將原著作手作成另一個卡通作品後,是有可能侵害原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改作權,會就整體的觀念、感覺等作為是否有侵害原著作著作財產權的判斷。
縱使認為有侵害原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改作權,尚有合理使用之豁免規定,依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再教小朋友的部分:
若手作作品本身與原著作客觀上已可區別,即有原創性,就算是衍生著作,近期實務傾向認為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著作權,故再讓小朋友模仿做一個可能是是較沒問題的;但若沒有原創性,就可能還是有侵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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