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3-4年前我有從大陸進口的貨物,是衣服化妝品等6個小貨物,可對岸的物流公司發錯,寄成電子菸霧化煙彈,我並不知情,他跟我說給他身分證跟委託書就可以拿回我的那六樣貨物,如果不給他身分證跟委託書,我的物品不僅拿不到,他也不會退款,給了之後一兩個月,物品沒拿到,只拿到退款,也想說算了有拿到補償沒有虧本就好,可是突然在年底收到傳票需要到案說明,因為我的貨被他寄成電子菸,所以才會扣,而我提供出去的證件相當於幫他零那些電子菸,後來上法院,而對岸公司可能出於內疚害我卡官司,他有開一張承諾書,上面寫著是他寄錯跟我無關,並有公司章跟他個人印章,最後法官宣判無罪釋放,可在今天我收到關務署要求我繳交這筆物品的罰金,一萬三千多塊,我打電話去關務署詢問,她說雖然我無罪釋放,但必須繳納這筆金額,因為法院那邊沒罰,所以就輪到海關要罰,不管怎麼說因為委託回來的貨名稱就是我,所以我必須得付這1萬3千多,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不合理,我需要怎麼申訴,還是只能認栽!
A:
您好,您可依照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提起訴願。
然因依照訴願法第14 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您可能因訴願期間經過而遭不受理。
惟按訴願法第80條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故仍有由該機關依照職權撤銷之可能。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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