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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問題


江OO 發問於 2022-03-27 | 臺北 | 其他

Q: 律師好:
請問公司職員(前股東)在離職日前幾日將公司成立之前以股東身份捐贈的設備帶走,屬於業務侵占罪嗎?
其目前已非股東身分,僅為雇傭關係。
謝謝

侵佔

瀏覽人數:88

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刑事侵占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否構成侵占罪,應視該設備之所有人為公司或為該職員。
依據台端所述,該職員先前有贈與公司設備,建議台端確認當時贈與設備時是否有約定相關負擔之條款,或者後續有行使撤銷贈與之通知。
如以上皆無,則設備於該職員已贈送予公司之情況下,而有可能涉及竊盜,惟尚須進一步證據與資料才能判斷。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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