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科技有限公司,輪班為12小時制,中間有給兩小時休息時間,想請問休息時間若想抽菸需打卡且限時5~10分鐘,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略回覆: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又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動二字第 008685 號函指出: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貴公司於勞工值班時內均給予用膳、如廁之時間,如符合前開定義,該等用膳、如廁時間則屬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
故如果您工作的地方,若沒有菸害防制法限制抽菸之規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您至少應享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而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因而您所提雇主給予之休息時間不足三十分鐘,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有違。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後續問題,歡迎來電諮詢,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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