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如標題,是否違反勞基法?
如違反可否檢舉?
本人在職已經五年,特休有15天
工作是餐飲業,因爲店長未經過我的同意而擅自挪用我的特休,請問,這是否已經違法?
A:
您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特別休假「須由勞工排定」,倘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亦「應與勞方協商」調整之。又,依照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特別休假期日是「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僅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不得限制勞工排定於特定期日」。若雙方溝通未果,您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說明:
一、復貴處106年2月10日經加四勞字第10601005930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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