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投保人數超過50人以上,但沒有設立福委會,也沒有從員工的薪資扣除相關費用,是否會有相關罰則?
A: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倘企業組織符合上開要件,而未依法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同條例第2條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則依同條例第11條,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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