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本件是賣家多寄了一份一樣的物品給您,您退回物品所需的運費應由賣家自行負擔。至於您不主動寄回乙事,頂多涉及不當得利之民事責任,而不涉及刑事侵占罪嫌。
本件是否有消保法第20條的適用,視賣家是否屬企業經營者而定,若屬企業經營者,則該商品屬於所指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買家就該商品不負保管責任,並得定期限通知賣家取回,若賣家逾期不取回,則視為拋棄該商品。若未通知逾一個月,您亦未承諾購買,賣家仍不取回該商品,亦視為賣家拋棄該商品,買家可自行處理該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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