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網購賣家,八月時寄出商品給買家,12月收到客戶反應沒收到包裹。我向物流反應,請他們提供包裹配送的簽收單據。物流回覆如下:
1八月為疫情高峰,公司採無接觸配送,所以沒有簽收紀錄
2提不出任何配送行車紀錄 或和客人聯繫的電話語音、訊息紀錄
3時間太久無法查詢
4物流合約註明對配送狀態有疑問,需在60天內提出。12月已超過60天無法賠償
想請問這狀況物流是可以免責的嗎?還是我有辦法提出賠償呢?
A:
您好:
物品之運送依照民法第634條規定,如果發生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的情況,則運送人應該要負責任。但如果運送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是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的過失所造成的,則運送人才可不用負責。依照您所述,物流公司無法提供簽收紀錄,也無法提出配送行車紀錄或和客人聯繫的電話語音、訊息紀錄,託運人顯然就運送物的喪失顯然有過失,運送人應無法免責,故您應可向物流公司請求賠償。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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