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 公司負責人死亡需要變更 只是不知此公司是否有債務 要如何做才不會有公司新負責人不小心背負到公司的債務?
A:
您好:
依據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是以公司債務由公司法人負責,一般情況而言公司負責人個人不必然會承擔公司債務。
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對外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參公司法108條:「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公司負責人對外即代表公司,所以公司債務之債權人,如要向公司請求償還債務,仍會向公司負責人提出要求。至於新任公司負責人是否需承擔前任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所借取或保證之債務,仍需視實際情形加以判斷,詳細分析尚須本於具體資料加以評估,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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