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以以合夥事業名義申請銀行貸款,若是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銀行貸款的話,合夥股東依法是需要負連帶責任。
貸款核撥下來之後,股東名冊是否還可以異動。若您指的是「退夥」的話,那麼依民法第690條的規定,縱然貸款核撥下來後退夥,但該筆貸款是屬於「退夥前」的債務,仍然是需要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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