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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器私用及中飽私囊


KOOO 發問於 2021-10-06 | 臺北 | 製造業

Q: 請教一下,公司有人私自以公關品的名義擅自販賣,款項並沒給公司自己中飽私囊有構成侵占嗎?
另外想請教的就是,公司內因一個業務的介紹向其朋友購買了一批機器,但後來機器本身的良率太差,要送回去給他朋友修,但基本上可以說完全不理不睬,並且購買的款項也是由公司支付,但在出貨時卻要直接出全新的貨給客人,本身出全新這點是沒問題的,但舊的全新但壞的機器也完全不修導致公司新的貨一直在減少,請問若身為公司基層職員在法律上應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

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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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照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公司職員基於職務關係而持有公司所有物,卻私下將其販賣並將所得據為己有,可能涉犯刑法上業務侵占罪。此外,依照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上開變賣公司資產並私自侵吞價金之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法上背信罪。
惟就具體訴訟策略或證據之保全,還是需尋求專業律師之協助,以利將來訴訟上法律適用、事實認定上能有事先充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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