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支片遺失已通知除權判決開庭,開庭後通常後多久正式宣判呢?宣判之後十天會寄發判決書我就能把錢領回對嗎?
A:
依照所敘述應係指支票遺失,已經通知要進行除權判決開庭,表示前置公示催告程序已經跑完了。
依據民事訴訟法545條及56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因此在完成除權判決開庭之後,法院會為除權判決並寄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可持之向依票據負義務之人領取掛失止付之金額。
至於詳細寄發時間,則須視法院作業情形,倘若真的太久未收到,可致電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承辦書記官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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