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到職日是2020.9.16預計於2021.9.13提離職做到九月底,這樣是不是還有特休7天?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依此,當您:
1.工作年資滿半年:特休3日,使用期限為2021年4月16至2021年9月15日。
2.工作年資滿一年:特休7日,使用期限為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
故當您於9月底時離職,此時,您已享有特休7日,倘7日特休未休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離職時未休之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
提醒您,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雇主於勞工於契約終止時,特休都應回歸至週年制檢視並且結算工資予勞工。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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