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案須討論者在於,賣家在網路上標列商品販售究竟屬於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如果是屬於要約,則在買家在下單確認購買時,雙方買賣契約成立,此時賣家即須依照約定交貨,否則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倘若屬於要約引誘,則買家下單的行為僅屬於要約,倘若賣家未有進一步承諾出售,賣家仍不受拘束。
依照民法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因此,倘若賣家已預先聲明不以標賣行為為要約而受拘束,此時,買家下單僅屬於要約,賣家仍可決定是否承諾出售。
如無上述之聲明,有實務見解以賣家標賣之內容來定性。有見解認為倘若賣方對於商品之照片、名稱、價格、型號等等相關資訊有標示明確,則符合要約。買家下單後,賣家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取消。
惟究竟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仍須端視實際買賣情形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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