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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貨到付款未取貨

貨到付款未取貨


王OO 發問於 2021-09-0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賣方如果想保護自己的利益,在網路賣場簡介告知如貨到付款未取貨,需支付違約金賠償,下單訂購視為同意。像是這樣的契約內容,沒有買賣雙方的簽名之下是否能成立?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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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所述,在網路賣場簡介告知如貨到付款未取貨,需支付違約金賠償,下單訂購視為同意,當買家下單後,契約即成立。如果買家未來最後沒有取貨,賣家可以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來打民事官司,要求買家付出違約金。
惟因涉及網路購物通訊交易,有可能有消保法第19條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適用。此時可能需視實際情況,可能不能請求違約金,參酌以下案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第10款規定:『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 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同法第19條第1 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又依上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可無須理由解除契約,則依舉重以明輕之解釋方式,於消費者收受商品前,亦可依上開規定無須理由解除契約。…查原告自陳其係經營網路商店出售衣服等語,依上揭規定即屬通訊交易之企業經營者。而被告於購買商品後未取貨,致購買之商品遭退回,應認已有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意思。則依上揭規定,無論原告是否因本件買賣契約而支出費用,原告亦不得向被告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過程中之人力及包裝費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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