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台灣賣家在韓國當地使用臉書線上直播販售衣物~
尺寸 材質 等資料都已告知的情況下..
買家線上直播時"+1"決定購買了..
賣家直播結束後..統計數量再統一跟韓國商家下單~
(直播結束再去跟韓國商家下單..通常也要過2-3小時了)
但..買家在收到貨後~ 堅持7天鑑賞期要退貨...
買家先確定購買後~ 賣家才去下單的~
這樣的先後順序~ 也符合7天鑑賞嗎?
A:
您好: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臺中簡易庭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107 號民事判決:
原告於「商店入口」臉書社團明確記載該交易平臺為代買代購之方式,堪認被告委請原告向廠商代下單購買商品時,即得以清楚知悉被告僅為代購商品之服務平台。另觀諸被告於109年3月8日向原告完成訂購後,原告即告知被告預購商品皆需等待2至4星期(見本院卷第25頁),且原告於同年5、6月間始交寄系爭商品,益徵系爭商品為原告因被告訂購後始依據被告指定之尺寸、樣式向廠商購買,屬有客製化給付之情事,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揭示之情形,應可排除消保法第19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若您已事先告知買家為客製化給付之代購,則於買家訂購後才向韓國廠商下單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無7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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