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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商網購標錯價格,過去司法判決中有討論到買賣契約何時成立的問題,涉及民法上要約之引誘、要約和承諾意思表示合致的概念。如認為電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有成立買賣契約,電商經營者標錯價格不出貨,涉及電商經營者能不能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以及消費者下單是否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但在民國105年《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後,明定電商和網購業者負有「提供網路交易確認機制」及「履行契約」的義務。也就是電商和網購業者在消費者訂購流程上,提供「商品的種類、數量及價格」等交易上重要事項,經消費者確認後下單,電商經營者也回覆訂單成立,買賣契約即成立生效,電商經營者即有履行買賣契約、出貨的義務。但消費者仍需注意是否有惡意下單、權利濫用的問題。
網頁上、訂單成立頁面上有約定到貨時間,卻遲遲沒有出貨,消費者可以向電商經營者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的規定,限期催告、提醒業者送達。電商經營者在期限內沒有送達,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取消訂單。
當消費者與電商經營者發生網路交易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先向電商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電商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要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當消費者認為未受電商經營者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 (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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