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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商品型號不對依行政院公告制買家

商品型號不對依行政院公告制買家


高OO 發問於 2021-08-05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網路購買產品A型號,卻收到B牌B型號,買家第一天即告知商品型號完全不同要求退貨和退費,但賣家堅持要買家寄回商品運費自付外,還要買家負擔處理費等行政作業費用。買家告知賣家,依據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消費者解除契約(退貨)時「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賣家卻說他們公司是依法收費,也是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公告,公司屬合法對買家收取費用
https://cpc.ey.gov.tw/Page/BC16ACF0BBB9CCC2/d3b2324c-f465-45ec-a52e-1daa3b050c41,

而且賣家說他們也在官網依照法規有貼出公開發表關於退貨條例,退貨 :
1. 商品接單後如非當日立即取消,我們即向廠商採購、物流轉倉、保留商品配送,如欲換款、取消,本公司視情況酌收5-10% 商品移轉費用及運費。
2. 本賣場所有商品皆是滿額免運,若退貨未滿商品金額將會收取運費。

但問題發生是,賣家寄給買家非下單所訂購時的型號,而且寄貨前也沒告知買家型號會不同,詢問買家願不願接受此商品,就直接寄出,待買家收到不正確的商品要求退貨及退款,卻還要買家吸收所有運費及商品移轉費等行政處理費,賣家說,他們也是依行政院公告關於運費說明處理,賣家貼出行政院官網文,怎看起來像是行政院自打巴掌般的訂立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啊?
對買家毫無保障,賣家公告自訂退貨機制要買家吸收負擔也屬依法正常收費規範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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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所產生之相關運送費用負擔,說明如下:
一、寄送商品費用:依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運費」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依上開規定,業者在網路銷售商品,可彈性規劃寄送商品給消費者之費用負擔方式,即寄送費用可約定由業者或消費者負擔。
此部分指的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方式進行交易時,規範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將商品寄送給消費者時,運費的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二、退回商品費用: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項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因此所稱「費用」解釋上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
此部分指的是,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第一點是消費者下單購買後商品運費負擔的問題,第二點則是消費者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的規定,兩者的規範和適用情況不同。該賣家所公告的退貨條款,限制了消費者依消保法第19條享有的契約解除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電商所訂立或公告的定型化買賣契約、會員同意條款或退貨規則,該違反的條款效力應屬無效。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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