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而其中第5款之營業稅課徵起徵點,根據營業業別有所不同,依「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八萬元。倘您非依法得免除申請登記者,則新設商業應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並備妥商業登記應備文件後,依各縣市經濟發展局之局網資訊,按其公告之流程,送件申辦商業登記。
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其中販售業應申請登錄之事項有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販售之產品資訊、倉儲場所基本資料、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等(請參照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
此外,於網路販售包裝食品時,應於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法律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例如品名、內容物名稱、原產地、有效期限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參照)。
以上簡要回復供您參考,然具體作法仍須依個案情況而定,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更完善之法律服務。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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