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我在今年2021年5月14日離職了,是公司的業務主管,
收到警察局的偵詢掛號信,我去做筆錄,
離職的公司告我(妨害電腦使用罪)
過去做筆錄警察問我5/20侵入公司email裡刪掉自己的公司帳號還有離職員工公司帳號,
用負責人林雄偉Cable的帳號進去刪除的,IP位置查出來是我的名字,重點是我怎麼去知道他人的公司帳號跟密碼,
我怎麼會在離職後去刪掉?偵詢時我回答警察我根本就不知道?
另外說我在任職時4/7刪掉公司資料,當時我已經說明我不可能會刪掉公司資料,
偵詢時我回答警察我根本就不知道?
當天我去勞工處告公司沒有照勞工基本法給我加班費,
勞工處說會發文通知前公司要他調出我的出勤資料,
另外我要離職前公司百般刁難我,違反勞工基準法調我工作內容,
這已經違反勞工基準法,我受不了才離職.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A:
妨害電腦使用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好,IP位置查出來是您的名字,足見台端有一定犯罪嫌疑,偵查過程中呈現不利狀態,應就上開事項做出合理答辯,釐清案件脈絡,否則可能遭到檢方起訴,是否有遭人刻意設局栽贓等等也應一併釐清,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相關細節以及有無答辯空間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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