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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結束公司後,可再開設同名公司

結束公司後,可再開設同名公司


汪OO 發問於 2021-07-12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請問,如果辦理公司結束後,可以馬上再用同樣名稱及負責人開設嗎?
例如一一企業有限公司申請結束公司,然後可否再用一一企業有限公司這名稱申請公司?謝謝。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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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此外,公司法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因此,一一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後,尚須完成公司法所規定的清算程序,例如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並且完成相關經股東承認、經法院准予備查等程序。若未完成相關清算程序,則在不符合公司法第26-2條所訂期限內的情況下,公司名稱的名稱原則上仍不得與一一企業有限公司相同。

以上謹供卓參,如希望補充進一步背景資訊或有進一步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品和法律事務所 尚佩瑩律師 02-7724-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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