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若商品有瑕疵,買家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須由買家負舉證責任,證明商品於交付時就有瑕疵,若買家無法證明破洞係交付時即存在,賣家無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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