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另納稅義務人有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且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因此雇主在給付薪資時,應按照扣繳標準預扣稅款,並在隔年1月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同時也要將扣繳憑單發放給您以利您報稅,此不因您領薪方式為現金而有不同。
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進一步的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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