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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合夥問題


董OO 發問於 2021-06-04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1.與合夥人盤下一間企業社,但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盤讓,故雙方一開始都沒拿錢出來,且期間又向銀行貸款,且分期付款尚未繳清,現在合夥人要求拆夥,
請問
是以盤讓總金額加貸款金額當做資本額?
還是以目前繳清的錢下去當資本額?

我比喻個算法
目前繳清的錢扣除尚未繳清的錢在扣除銀行剩餘貸款的錢,若有剩餘在平分
若結餘是負的在拿錢出來繳清,是否這樣算呢?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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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民法就合夥之出資額及合夥退夥訂有明文。
民法第667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民法第686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及民法第689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是以所詢問題應以退夥時,經營事業所剩餘之合夥財產為準,而非單就先前投入之資本或者已繳納之貸款款項為準。倘若款項結餘後為負值,則他方亦須負擔相關債務。合夥期間因經營來來往往所生之債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合約權利義務、租金、貸款(民間或金融機構,以股東個人名義或合夥名義)等均會是在退夥時須一併列入討論與考量之範圍,故合夥退夥款項實際計算範疇及如何與他方股東或其他第三人協商,建議須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擬定該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方能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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