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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幼兒肖像權


鍾OO 發問於 2021-05-1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
我有問題,你們可以幫忙嗎?
我是先有後婚
所以4月辦了婚宴,小孩已7個月
而,我請來的攝影師有簽合約
合約上有
“若不同意公開視同買斷相片版權,需額外報價”

但是我的孩子未成年不想讓他人像被公開在網站上,我有跟攝影師要求,不要丟在他作品的網站上公開!他也說好。

他卻照傳上去並公開了我小孩頭像…
我有請他刪掉,他卻只是「隱藏」,我點連結一樣都看的到,只是沒在相簿裡出現!

重點是
1、我要求他不要上傳並公開我小孩的頭像,他依然上傳公開了!還騙我已經刪除!
2、關於合約上的“若不同意公開視同買斷相片版權,需額外報價”…我是否要支付費用給他?

請問,我只是不想要我小孩被公開在網路上被陌生人看…這樣我該怎麼辦呢?
懇請解惑

個資法

瀏覽人數:5111

A:  您好:此部分是攝影人的著作財產權與被拍攝人的肖像權典型爭議。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起,自動享有著作權,不待做任何申請或註冊登記。此案中原則上攝影人拍攝您的孩子所完成之照片,應係所謂的攝影著作,若雙方契約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攝影人應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得使用該攝影著作。

又該攝影著作同時涉及您孩子的肖像權,我國雖無特別對肖像權有明確之定義,但於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與第195條隱私權,皆內含肖像權概念存在,是在一般情況下,縱拍攝人拍攝您孩子的照片而取得攝影著作權,原則上仍不得在未經同意下,任意使用您兒子的照片。

但目前問題在於契約約定「若不同意公開視同買斷相片版權,需額外報價」,似乎條款內容有將著作財產權與肖像權一起混淆,因此對方或許會主張此條款代表你們有同意肖像權公開,但依你們的立場亦可以主張同意的是著作財產權部分,而非肖像權的同意,因此對方要公開仍然須經你們的肖像權同意。不過契約之解釋若雙方有爭執,最後仍有待法院對該條款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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