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員工因身體狀況不佳,而請假一個多禮拜沒上班,但都有告知主管也有去看診,公司會解僱該員工嗎?
A:
此部分得參考勞動部勞動條件處108-08-05之發文『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4234/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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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上列之說明,有為您解答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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