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文中無法明確得知您所購買之商品為何,僅能推測為保養品,若無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所列之情況,則您可於取貨前或取貨後七天內不附理由通知賣家解除契約,若您已向賣家表達解除契約之意,契約即解除,符合消保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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