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因員工疏失造成公司利益損害,可以向員工求償嗎?公司未有規章制度,且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只有每月給薪及勞健保!
A:
您好,
1.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分別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雇主不得任意扣減勞
工薪資,抵扣損害賠償用途.
2.勞工執行業務造成雇主之損害,應回到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及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使
勞工對雇主負相關的賠償責任,即便雙方事前沒有或公司未有明確規章。
3.相關問題需詳細了解方能提供最佳建議,敬請聯繫本所律師,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983-066083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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