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台灣食品工廠(有限公司),近日有位長期住中國的台灣人(A),引薦大陸註冊公司(B公司),委託我們代工生產,並簽訂代工合約書(甲方是我們),乙方是B公司。
A要求我們簽署附加條款,不得自行與B公司聯絡,及不得透露我們給A的報價給B公司,(A從中賺取價差),如有違反,我們必需賠償A龐大的金額。並且,貨款是由B公司匯款人民幣給A,再由A貨款台幣給我們。
如果發生了糾紛,我們跟B公司聯絡,是否就違反附加條款?貨款方面,如果被A佔有,我們是否沒有任何的保障?因為合約書裡並沒有A的存在。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又或者我們該跟A簽訂代工合約,而A跟B公司另外再簽訂合約,如有糾紛,我們可以直接針對A。
感謝你的時間及回覆
A:
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A要求的附加條款並沒有因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的問題
但這樣的附加條款確實可能造成貴公司履約過程中不確定的風險
針對不得與B公司聯絡的約定,如果之後發生糾紛而連絡B公司,確實有可能違約
因此建議貴公司可以將本條約定具體化,針對特定事項約定即可
至於貨款部分,若有載明付款方式是由A轉交,之後貴公司仍得向A索討貨款
由於擬定契約的細節較多,且必須視整體契約內容方能給予進一步的建議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合約草稿向律師諮詢
或委任律師協助重新擬約
以維護貴公司之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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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A扮演的角色較似居間仲介,一般實務上為維持隱匿性及交易安全,會由貴公司與A及B公司分別簽屬傭金契約及代工契約,換句話說,貴公司與B公司的交易不須透過A,貴公司與A可私下另行約定回傭條件以及保密契約(NDA),來確保雙方交易安全!
至於如由A與B公司簽訂代工契約,再轉包給貴公司亦可,差別在於A是否要向B公司負責!端視三方意願及能力可自由設計及約定!
如商務契約上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聯絡方式:chiuihs@gmail.com
0983-06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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