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依你所述客人無法主張7 天鑑賞期無須說明理由退貨,但客人仍可能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向你主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衣服雖超過7天鑑賞期,但你對於其所出賣之衣服,仍負有瑕疵擔保之責,惟客人須舉證產品有瑕疵,始能依據民法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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