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弟弟因車貸未繳,銀行提出違反動產交易法告訴
經刑事簡易法庭判決有期徒刑二個月
其判決書載明可於十日內提出上訴,故提起不服上訴
今收到檢察官提起上訴至合議庭之公文書
其內文載明
「被告不知檢討反省,無視原審法院之寬典率而提起上訴,延宕訴訟程序並浪費司法資源,請審酌被告之情事,改判較重之刑....」
請問:
1、被告都不能提出不服上訴嗎?若提出上訴後的判決會較重嗎?
2、弟弟原先將車子典當,在開庭後已還錢取回,並極力進行與銀行協商清償事宜,提起上訴的原意是並非不服判決,而是在開庭後努力將車子取回,不影響銀行的權益,其所有努力的作為期盼能從輕量刑.
3、如果合議庭開庭時,弟弟該怎麼辦?我會急,因為我是保證人,是我主張提出上訴的
期盼您能給我建議,感謝您!
A:
一、刑事被告提起上訴,在原審適用法條無誤下,本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不得判決較重(刑事訴訟法370條),但若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則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原審判決過輕依法即可改判較重之刑。
二、依您所述,上訴在於認為原審判決過重,則應非意在延宕訴訟程序並浪費司法資源,且被告本有上訴之訴訟權,檢察官之主張,二審法院未必採信。應具狀陳明。
三、另檢察官顯然是收到被告上訴狀繕本後才提起上訴,則檢察官是否收受判決書已超過十日之上訴期間,應請二審法院明察(實務上確有檢察官逾期上訴而不合法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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