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您敘述對方目前已陷於給付遲延
您得要求對方限期出貨否則得解除契約
解約後雙方即負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您便得要求對方退還已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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