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沒有簽訂契約,但您們的勞動契約應仍屬成立,惟本件若是對方自認為會被開除而不來,則您方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予以解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您好:
若貴會確實有解雇對方的意思,得視解雇事由適用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
如果是依勞基法第11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需支付對方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但若貴會並無解僱之意,是對方無故不到班服務
則建議貴會可以發函給對方,表示因繼續曠工達三日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
貴會即無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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