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律師
目前育嬰假是到108/4/30
因先前聽到同事有說因為疫情關係,公司要資遣員工,所以我在4/6先問主管下個月是否順利回公司,主管表示應該沒辦法!之後會請同事給我簽非自願離職同意書
我想問,目前這個狀況公司是否違法,在育嬰假期間告知無法回工作崗位?
那萬一這段期間公司都沒有請我去簽同意書,拖到五月才要動作(猜想公司在規避育嬰說期間資遣員工)
那5/1是否我要去公司上班,才不會變成我曠職?
因怎麼做才好
謝謝
A: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你好,雇主除了有上述各款理由之外,應無理由拒絕你返還原來工作崗位,倘若無故與你終止勞務契約,你可與律師討論後,提出確認勞務關係存在之訴,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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