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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17條:「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可見停業僅是暫時停止營業,於停業之一年期間內,得申請復業。假若貴公司仍有繼續營業之打算,可先申請停業,惟若未有繼續經營之打算,僅餘有稅務及債務問題時,則建議盡早辦理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定程序,將相關權利義務結清。
公司縱使完成解散登記,公司之權利與義務於完成清算程序前,仍未消滅,僅有依法完成清算之程序,才會消滅公司之法人格。是在解散登記後清算完成前,公司之權益義務會處於待結清的不安定狀態,亦可能會遺留稅務及債權債務等相關法律問題。此外,雖然有限公司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惟若公司負責人未踐行相關程序導致債權人或股東受有損害時,所受損害之人尚非不得依法向公司負責人求償。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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