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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停業和解散(歇業)一種比較好

停業和解散(歇業)一種比較好


陳OO 發問於 2020-04-07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本人為公司掛名負責人,因不知公司是否有其他稅務及債務問題所以公司已於97年起每年一次辦理停業。
因要辦理歇業好像還要很多程序手上也沒公司任何資料所以也沒去辦理.
後來知道可以向經濟登記解散
問題:
1.請問登記解散和停業兩種是否有不同的法律責任,以目前狀況來說哪一種比較好?
2.登記解散(歇業)後是否一定要辦理法院清算,如果未辦理會有法律責任嗎?

民事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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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商業會計法第17條:「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可見停業僅是暫時停止營業,於停業之一年期間內,得申請復業。假若貴公司仍有繼續營業之打算,可先申請停業,惟若未有繼續經營之打算,僅餘有稅務及債務問題時,則建議盡早辦理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定程序,將相關權利義務結清。

 公司縱使完成解散登記,公司之權利與義務於完成清算程序前,仍未消滅,僅有依法完成清算之程序,才會消滅公司之法人格。是在解散登記後清算完成前,公司之權益義務會處於待結清的不安定狀態,亦可能會遺留稅務及債權債務等相關法律問題。此外,雖然有限公司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惟若公司負責人未踐行相關程序導致債權人或股東受有損害時,所受損害之人尚非不得依法向公司負責人求償。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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