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過年後被無預警資遣,之後大概一段時間因為心情不好和要找新工作就沒有去管前公司的事情。昨日發現之前一月底有買光碟但是買錯型號所以有退款,然後那時候因為是用momo所以沒辦法退現金只能退暫收款或支票(我是用暫收款)。然後我發現這筆錢在資遣時也還沒還公司,我就主動跟公司的人提要還錢。他們就說我侵占公款,犯了公司法要告我,
然後還有另一件事情,就是當初進去時有簽保密,大意是說不能把東西上傳到雲端。但是當初簽的時候不知道是因為用字艱澀還是我自己沒有仔細看就沒有看到,之前在做公司的事情時因為有些東西需要到其他裝置連線所以就把東西丟在雲端方便操作,現在公司老闆說要告我違反保密協定要我求償500萬
A: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好,侵占部分你可就並無主觀犯罪意圖等等理由,主張並無犯意,是否有答辯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保密協議部分,對方求償金額似有過高之嫌,你可持相關協議與我們討論,確定有無違反協議問題以及對方金額是否有折讓空間。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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