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他方如在公開社團平台張貼個人住家門口照片與詳細門牌地址,是否違法?附註她文字描述有煽動網友字眼,謝謝
A:
您好: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依您敘述對方公布住家地址的行為可能已經違反個資法
另外文字描述的部分有無違反其他法律尚須依具體內容判斷
建議您可以先截圖蒐證,並發函給對方要求刪除貼文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您得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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