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退貨退款在法律上,為解除買賣契約並主張回復原狀,而關鍵在於買方是否有解除契約的權利。
依您所述,個人之二手物品放到網路上賣,屬於個人與個人間之交易行為,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七天鑑賞期無條件解約之規定(何況本件情形也早已超過收貨後七天)。
但買家仍然可能對您主張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及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不過,若買方以故障為由解約,就手機上是否存有故障瑕疵此一事實,須由買方負證明的責任,如對此有所爭執,您當然可以拒絕退貨退款。
簡要回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請不吝告知。
立凱法律事務所(TEL:02-871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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