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就您所詢問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如被舉發,並不會被要求立即停止營運,惟會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得按次處以罰鍰
(一)依照線上遊戲點數(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所謂線上遊戲點數卡是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發行人所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面額、遊戲物品項目或使用次數等形式之點數(卡),並由持有人將表彰價值之序號或其他方式登錄至特定帳號中,用以兌換發行人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或商品。」,您所謂出租無人機而發行的點數應包括在內。
(二)故依照上述規定所列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包括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若您未為履約保證,則恐有違法之虞,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
(三)依消費者保護法17條第三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故定型化契約內應包含預付型交易之旅約擔保條款,如未包含,另規定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之效果與罰則,故並不會被要求立即停止營運,惟會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得按次處以罰鍰。
二、代收代付之功能部分,應依照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否則恐將處以罰鍰及刑責
您應是提供虛擬點數買賣代收代付服務,則應屬發行電子票證。依照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第5條第1款規定:「發行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下列業務:一、發行電子票證。」,又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非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第31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故應依照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否則恐將處以罰鍰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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