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1/11選舉日以及過年期間的假,屬勞基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
二、1/11選舉罷免投票日1天、農曆除夕 2/4(星期一) 1天 、春節2/5(星期二)至 2/7(星期四) 3天,共5日。
三、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三、參考資料
1.勞動基準法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日,均應休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勞動基準法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3. 108年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https://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5308
4.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釋: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工資照給。另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至於無投票權的勞工是日毋須另行給假。選舉日係供具投票權之人民投票,與勞動基準法國定假日供勞工作為休息有別,另查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故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釋)。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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