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扣錢部分】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立賠償性罰款。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b.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惟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雇主尚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07.8.20〕}
c.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然因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工資為目的,且勞基法明令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故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規定喔!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仍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喔。{勞動臺北FB〔106.12.15〕}
【遲到曠工部分】
此部分您可以參考『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中華民國105年1月編印』:
第四十一條(遲到早退)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簽到)。有關遲到、早退、曠工(職)規定如下:
一、員工逾規定上班時間____分鐘以內出勤者,視為遲到。但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核准當日補請假者,視為請假。
二、於規定下班時間前____分鐘以內無故擅離工作場所者,視為早退。
三、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無故擅不出勤者,以曠工(職)論。
四、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該缺勤期間以曠工(職)論。
參考資料:
https://www.mol.gov.tw/media/77742/工作規則參考手冊.pdf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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